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7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俊豪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7MA1G0L9Q0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殷俊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3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31743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718 号
当事人:俊豪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L9Q05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38号地上三层L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殷俊
2023年3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查见店内摆放有无中文标签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等化妆品用于美发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0月,当事人从淘宝网上以人民币159元/瓶的价格购入化妆品“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NIOXIN 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并摆放在店内在美发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商品购入金额总计人民币477元。当事人进货上述化妆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等,未保存相关凭证。
我局委托上海慧致翻译有限公司对上述化妆品外包装进行翻译。“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是洗发水,为普通化妆品。“NIOXIN 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是防脱护发素,为特殊化妆品。两款商品产地均为墨西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化妆品注册及备案信息查询,这两款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
当事人购入的上述化妆品不单独标价销售,而是用于给消费者美发过程中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0718号),拟作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NIOXIN 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经营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NIOXIN 3 CLEANSER SHAMPOO”1L装1瓶、“NIOXIN3 SCALP THERAPY CONDITIONER”1L装2瓶;
三、罚款人民币13,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13,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