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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73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艺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7MA1G11E86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傅秀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l0l832704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3〕072023001735号
当事人:上海艺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11E862
经营者:傅秀亮
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149号
经营范围:美容店,理发店,保健服务,美甲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销售:一类医疗器械、化妆品、美容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对当事人上海艺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艺憬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枣阳路149号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活动,已办理营业执照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向上海紫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OUKIILEE芳香紧致精华啫哩”(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241)3件,用于店内美容项目经营使用。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未查验和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货凭证、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执行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已取得上述化妆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化妆品备案信息和检验报告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凭证、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等。
2023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0017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且案发后积极整改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进行调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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