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鹏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BA7550712)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该企业解除暂停销售(配送)药品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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