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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司婷家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92248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司徒春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9号
当事人:广州司婷家化妆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商业路11号A区第二层A208室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徒春燕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11MABP49479E),为化妆品销售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仓库内发现有名为“家和美学 梦想家*晕染胶(规格18ml)”的产品,经查,上述产品未取得普通化妆品备案及外包装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11098存在不真实行为。经现场清点:名为“家和美学 梦想家*晕染胶(规格18ml)”的产品共有5支在售。该公司涉嫌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84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具有牵连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7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47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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