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44629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史德朋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26号
当事人:广州茜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6021664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栋408房号
法定代表人:史德朋
经查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仙渡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当事人委托于2022年5月5日生产200支批号为XD22E0501的“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并于2022年5月18日交付当事人。该产品是一种唇膏状日用化工产品,以涂擦方式施用于人体嘴唇发挥美化、修饰的作用,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另查明,上述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成分信息与生产批记录实际成分不一致。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58支,销售单价从23.4元到29.9元不等,销售金额为1571.7元。另有142支“VLONCA胡萝卜素口红20#”已退回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仙渡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419.66(1571.7÷58×200=5419.66)元,违法所得为1571.7元。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71.7元;
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