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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41906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东亚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05号
当事人: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L84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亚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5日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2年9月23日,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3月12日,当事人向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订购10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产品,2022年4月4日,广东魔方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将300瓶徽歌鱼子酱柔顺洗发水(批号:06100901T)产品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于同日以5.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300瓶涉案产品销售给广州荣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740元。2022年9月27当事人发起涉案产品召回销毁。
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0.6元,违法经营货值为17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商标注册证(第9717577号)、产品召回通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2590)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涉嫌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于2023年 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广州徽歌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为1200.6元;
二、罚款15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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