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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9864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颖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18号
当事人: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
法定代表人:邱颖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生产“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批号:23020701;规格:500ml)产品650瓶,于2023年2月28日以每瓶3元的价格发货给客户642瓶,(另外留样6瓶,自检2瓶),合计销售金额1926元。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950元,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926元。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向客户发出召回通告召回该批次产品,但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出货单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化妆品生产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闪柔含生草头皮护理洗发露”(批号:23020701;规格:500ml)产品6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926元;
三、罚款1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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