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塔城市昱嘉发艺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4201MA77NAMGXC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金荣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2023〕1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二条(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200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
罚款金额: | 2000.00元 | 没收金额: | |
决定机关名称: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7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日期: | 2023/8/7 | 公示截止期: | 2026/8/7 |
备注: | 2023年6月8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塔城市***路开展监督检查,在塔城市昱嘉发艺经营场 所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经营使用的化妆品:1、丝美寇华士派特硬定型干胶1盒,净含量420ml,粤妆20170004,生产商增城市铭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期限使用日期201031506K,2024.03.15;2、在该经营场所洗发区发现摆放经营的动彩秋水伊人深层洁净洗发乳1瓶,粤妆20161240,净含量4.3L,广州欧凡化妆品有限公司,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先用日期OF20221029A1,20251028,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题证明、未查验化妆品备案凭证、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经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同意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塔城市***化妆品总汇购进丝美寇华士派特硬定型干胶10瓶,净含量420ml,粤妆20170004,生产商增城市铭峰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单价是8.00元;从裕民县*******部购进动彩秋水伊人深层洁净洗发乳1瓶,净含量4.3L,粤妆20161240,广州欧凡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25.00元;因当事人上述化妆品进货票据丢失,且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不能确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的具体时间:当事人向顾客提供单次洗发服务价格为10..元。当事人字2017年开业以来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批件、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和保存相关凭证;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