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6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8849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64号
当事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8390538C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北侧工业区自编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2023年4月24日,我局根据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系统监测信息,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注销“瓷泉祛痘消印膏”产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52812)。2022年7月21日、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分两次生产“瓷泉祛痘消印膏”产品各310支(批号:20220721B1、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0;批号:20230216A1、限期使用日期:20260215),每一批次中,做出厂检验损耗各7支,各取3支作为留样,余下各300支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6日、2023年3月1日销售给广州瓷泉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价3元/支。
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产品批生产记录、发票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市销售上述未备案的“瓷泉祛痘消印膏”产品(批号:20220721B1、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0;批号:20230216A1、限期使用日期:20260215)的货值为1818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裁量基准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二、没收瓷泉祛痘消印膏(批号:20230216A1、限期使用日期:20260215)3支、瓷泉祛痘消印膏(批号:20220721B1、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0)3支;
三、罚款18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7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