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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5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米思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53817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友活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57号
当事人:广州米思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滘心路2号C栋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1HB2R
法定代表人:林友活
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滘心路2号C栋2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无中文标签以及未备案的“PININI 甲油胶(肉肤色)”107瓶、“PININI甲油胶(腮红2号)”85瓶、“PININI甲油胶(清透2号)”55瓶、“PININI甲油胶(冰透焦糖)”55瓶、“PININI甲油胶(小灯炮晶猫眼)”40瓶、“PININI甲油胶(乌龙茶棕)”35瓶 ,当事人承认在其淘宝网店“PININI匹妮妮”上销售过上述甲油胶经查,上述甲油胶是一款国产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无中文标签,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301.452元,销售金额为158.4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158.4元。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8.4元;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PININI 甲油胶(肉肤色)”107瓶、“PININI甲油胶(腮红2号)”85瓶、“PININI甲油胶(清透2号)”55瓶、“PININI甲油胶(冰透焦糖)”55瓶、“PININI甲油胶(小灯炮晶猫眼)”40瓶、“PININI甲油胶(乌龙茶棕)”35瓶 ;
四、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20158.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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