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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乐不思蜀(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MA7FFUEH5Q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明乐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025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551号
当事人:乐不思蜀(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FFUEH5Q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明乐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开设的店铺“Tanoshi花龄”自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共销售1片“阿芙丽水光面膜(产品名称英文:GINZA MEDAFURIA BIO CELLULOSE FACE MASK),在店铺销售页面上,该面膜无中文标签。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阿芙丽水光面膜产品名称英文:GINZA MEDAFURIA BIOCELLULOSE FACE MASK,历史记录显示2023年02月22日取消备案。另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购进上述涉案面膜5片,购进金额55元,售出1片,销售金额为25元/片。故货值金额为55元,违法所得为25元。未售出4片当事人已自行使用,故上述产品无库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
本局于2023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15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壹万(大写)元、违法所得贰拾伍(大写)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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