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案件名称 | 榕江县康正药店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榕市监处罚〔2023〕2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金额 | ¥ 4,000.00 元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榕江县康正药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蛇胆川贝枇杷膏,该产品有两个批号,其中一个批号为221256,数量为20瓶、另一个批号为221038,数量为19瓶,生产厂家为湖南新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该药品未标示任何价格标识。当事人在经营药品过程中涉嫌未按规定对药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部分调查材料报请局领导批准当日立案。 |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32MAAJYJTP9H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榕江县康正药店 | ||
组织机构代码 | 市场监督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430522xxxxxxx936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夫乔 | ||
处罚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其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玖元整(¥369.00);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
处罚生效期 | 2023-04-04 00:00 | 处罚截止期 | 2023-04-18 00:00 | ||
处罚机关 | 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557200 | ||||
备注 |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