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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300018653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雷廷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5号
当事人:广州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82749065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科园路1号自编1栋3层301
法定代表人:雷廷进
2023年6月30日,我局根据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科园路1号自编1栋3层301的经营场所涉嫌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仓库内发现的“诺仪电位治疗仪”(生产批号:DW20150101)是广州市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生产,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日以1600元/台的价格向广州市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入10台。当事人分别是2015年5月卖出一台、2016年1月卖出两台、2017年4月卖出一台、2020年10月卖出一台、2023年2月卖出一台、2023年3月卖出两台,售价为2400元/台。此外,另有涉案2台“诺仪电位治疗仪”已被我局扣押,其货值为4800元。综上,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违法所得7200元(2023年2月卖出一台、2023年3月卖出两台),涉案货值共计12000元(7200元+4800元)。
当事人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列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处罚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失效的“诺仪电位治疗仪”2台;
二.罚款8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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