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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200025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恩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7698812827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伟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8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l254368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2000258号
当事人:上海恩百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0117698812827X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区路265号9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伟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对未来收益和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成分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0年6月1日起,在其公司网站(www.enbai365.com)发布一则“喜乐田园”江浙沪皖社区分销商招募广告,广告中含“……足不出户/轻松赚钱/财富良机/快快加入;0囤货1件代发……不囤货1件代发制……不需资金后顾无忧……四大制度保驾护航,1.不囤货1件代发制:免去囤货的风险,江浙沪皖主要区域可实现1件代发,满99元包邮;2.累计推广销售额满30000元喜乐田园可协助会员在当地小区建立品牌社区店;3.电商微商线上线下同价制:销售价全网统一制,价格透明化……4.20%高额利润空间:实行方式:10%的纯价格利润,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满额后再奖10%。……”等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2022年1月28日,当事人关闭涉案网站。另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委托太湖县博艺广告部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500元。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二: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2年7月1日起,发布保健食品“苦瓜洋参软胶囊”广告,广告中的“安全无fu作用”等内容,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禁止性内容。2022年8月31日,当事人下架涉案广告商品。另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委托太湖县博艺广告部设计、制作,广告费用为300元。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三:为了引流,增加商品被检索到的几率,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于2021年12月1日起,先后发布左旋肉碱黑咖啡(固体饮料)、白芸豆黑咖啡(固体饮料)、速溶黑咖啡(固体饮料)、玉米须桑叶茶、大豆卵磷脂软胶囊、随便果、罗布麻茶、蛋白代餐奶昔固体饮料(草莓味)、叶黄素软胶囊等商品广告,通过在商品标题上添加“可搭”、“搭”、“非”,并配合使用与主链接商品无关的关键词,广告页面使用形相似、意不同的汉字,主链接商品广告页面使用搭售商品的功能关键词等方式,对上述商品的功能、成分等表示进行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宣传。截止目前,上述商品广告已下架。无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四,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对一款“酵素果冻”开展“限时秒杀”的促销活动,但未在产品页面标明期限。经查,当事人人开展该商品的促销活动期间履行了价格承诺。促销活动结束后,当事人删除了限时秒杀等内容。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协议、销售记录截图、整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7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2000258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一中实施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对未来收益和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整改,关闭了涉案网站,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5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二中实施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含“安全无fu作用”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下架了涉案广告商品,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3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三中实施的在广告中对商品的功能、成分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鉴于涉案广告商品不属于重点商品类别,社会影响性较小,且当事人已对涉案广告页面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四中实施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案发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38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仟捌佰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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