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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瓷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10043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谭启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3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28号
当事人:广州瓷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6J89M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13房
法定代表人:谭启东
2023年5月9日,我局根据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系统监测信息,依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2023年2月15日,分两批次向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采购“瓷泉祛痘消印膏”产品各300支(批号:20220721B1、限期使用日期:20250720;批号:20230216A1、限期使用日期:20260215),支付费用3元/支,并于2023年4月16日前销售完毕,销售价10.9元/支至28.8元/支不等,销售金额共计13357元。上述两批次“瓷泉祛痘消印膏”的产品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52812)已于2022年5月31日注销。上述产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根据现场笔录、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进货相关票据、销售清单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未备案的“瓷泉祛痘消印膏”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3357元,违法所得为13357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裁量基准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一般级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357元;
二、罚款68643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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