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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30021026612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春霞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8号
当事人: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4798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二横路3号202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1200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开始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初袭CHOURXSE美妆工具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产品。上述产品标称生产单位为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执行标准为Q/cysw 35,即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但实际成分并无脂肪酸钠,且为液态,不符合QB/T 2485香皂标准中关于香皂的定义,不属于香皂。该产品所有成分包括月桂酸钾、丁二醇等均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且标示使用方法为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毛发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198瓶,销售单价从7.57元/瓶至12.44元/瓶不等,销售金额为11650.66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未能成功召回。另有2瓶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
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670.11元,违法所得为11650.66元。
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50.66元;
二、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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