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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6227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晓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4号
当事人: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13737P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一横路2号1栋1楼、2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郭晓芳
2023年2月15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50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了“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996瓶,其中留样6瓶,自检消耗2瓶,当天对外销售了1,988瓶,销售价6元/瓶,收取了货款11,928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计划生产500瓶并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生产完毕尚未销售的150瓶被我局依法扣押,余下的350瓶尚未生产。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2,876元,违法所得11,928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的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已自行销毁处理,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经广州玫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再美点化妆品有限公司证明,并无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当事人确认上述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与广州玫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再美点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关。
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928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50盒;
三、罚款70,000元。
罚没款合计81,92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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