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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4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703137521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乐惠明 | ||
违法行为类型 | 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的,或者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35l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460号
当事人: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03137521F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31弄2号5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乐惠明
2023年2月19日,我局接投诉称上海童涵春堂药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销售页面发布“化氿人参枳椇子葛根饮”食品广告含有“增强抵抗力、美白”等内容;“人参桂圆红枣八珍茶”食品广告含有“缓解疲劳”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天猫平台童涵春堂旗舰店销售的“化氿人参枳椇子葛根饮”、“人参桂圆红枣八珍茶”食品,其配料中均含有人参成分,据相关文献资料表明人参中含有“人参皂苷”,具有免疫调节,提高免疫力,抗衰老等功效。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宣称“增强抵抗力、美白、缓解疲劳”等广告宣传用语,误将人参的功效与普通食品相混淆,未对“化氿人参枳椇子葛根饮”、“人参桂圆红枣八珍茶”食品性能准确表示,易使公众误认为上述食品具有“增强抵抗力、美白、缓解疲劳”等功能。上述广告由上海君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审核与发布由当事人自行完成,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等相关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046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当事人发布广告未对商品的性能准确表示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23年6月29日前履行第1项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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