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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阿克苏市慈安堂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1652901MA786JL3X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 |
罚款金额: | 800.00元 | 没收金额: | |
决定机关名称: |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24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日期: | 2023/7/25 | 公示截止期: | 2026/7/25 |
备注: | 2023年3月8日,阿克苏市慈安堂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问题,阿克苏市市场监督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阿克苏市市监药〔2023〕129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135号)。2023年6月22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阿克苏市慈安堂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时发现:该药店购进销售的葡萄糖注射液5%购进了6盒,现有2盒,已销售4盒,左氧氟沙星滴眼液购进了10盒,现有5盒,已销售5盒,上述两个品种药品为处方药,购进企业为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和陕西新丝路有限公司。该店负责人未向执法人提供销售处方药品所需的处方。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对自己购进销售处方药品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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