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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1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MA1JM7WU4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剑锋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112250万元,罚款0.449000万元,没收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02851662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173号
当事人: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剑锋;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7WU48;
地址(住所):青浦区练塘镇锦才路16号3幢一楼A区、二楼B区;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化妆品核查指令要求对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23年4月6日我局对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留样室内查见留样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共2盒,“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共1盒,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均标注品名为“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1324”,现场提供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1324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其中产品名称为“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与上述两款产品名称不符,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另经调查:1、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均由安徽x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
2、生产涉案产品所需的配方和原料均由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所需的包装材料均由委托方自行采购;
3、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入库台账,发货方式为委托方自行上门提货,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提货单、产品销售台账和交款收据;
4、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21日,“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19日;
5、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共生产2980盒,留样4盒,检验2盒,案发后召回1932盒,实际销售1042盒,委托加工费为0.5元/盒;“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共生产2980盒,留样4盒,检验2盒,召回1771盒,实际销售1203盒,委托加工费为0.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为(2980盒×0.5元)+(2980盒×0.5元)=2980元,违法所得为(1042盒×0.5元)+(1203盒×0.5元)=11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等事实;
证据二:化妆品核查令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等情况;
证据四:涉案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包含生产用配方及生产工艺)2份,“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
证据五:涉案产品提货单2份、销售台账1份、交款收据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
证据六:涉案产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开展了对涉案产品的召回及召回情况。
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3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或者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所指的“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综合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数量及金额较少,涉案产品风险性一般;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开展涉案化妆品的召回,故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情节一般。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产品叁仟柒佰零叁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贰元伍角;
三、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玖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
现要求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
陆佰壹拾贰元伍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3173。
如当事人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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