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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104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传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7号
当事人: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30709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六社3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娟
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水杨酸”和“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生产上述涉案产品147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3盒于2023年3月7日被贵局用于抽检,剩余留样2盒于2023年6月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41瓶以20元/盒的价格于2022年11月3日售出。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2820元,违法所得2820元,货值共计2940元。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
二、罚款23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258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水杨酸”和“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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