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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0018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倪泽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5号
当事人: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19349L;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高田街11、13号第三层319房;
负责人:倪泽学;
2023年2月21日,我局根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东市监案移[2023]030119F01号)发现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台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从宁波纽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 “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5382盒,其中批号为B03210011的500盒,批号为B03210016的数量1798盒,批号为B03210017的3084盒,购进单价为11.07元/盒。截至2022年3月,上述批次的“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对外销售了5109盒。当事人使用“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对剩余273盒“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行了修改,修改成“批号B03220001,生产日期为:2022/02/01,有效期:2024/02/20”,销售价格是19元/盒,向安徽太和县康蕊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100盒,向东莞恒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了6盒。2022年12月28日从安徽太和县康蕊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召回85盒,退款1615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货值5187元,违法所得166.53元。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 “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166.53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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