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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6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悠庭保健俱乐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4748065170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卓文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11643639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0960号
当事人:上海悠庭保健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48065170K
经营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昌路559号201室
经查明: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在南昌路559号201室“悠庭保健会所”使用过期化妆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234元,违法所得为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书证等相关证据为证。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法条原文: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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