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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419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659162522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田二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7910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62351631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金处〔2023〕282023004193号
当事人:上海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916252209;
住所(住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X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田二雷。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开设了阿里巴巴网店“上海吾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日化用品销售。2022年3月65日,当事人从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嫁接睫毛慕斯清洁液”,并自2023年4月起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架销售产品题为“嫁接睫毛清洁慕斯眼部温和泡泡慕斯浓缩液套装美睫清洁辅助工具”,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注为“LASHSHAMPOO”,规格型号:5ml。经核,该产品是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另查,2023年3月9日,当事人从广州市艳色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嫁接睫毛卸胶膏”,并自2023年5月起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架销售产品题为“嫁接睫毛卸胶膏轻松卸除不刺眼卸睫毛膏解胶剂膏卸嫁接睫毛胶水”,该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注为“EYELASH HLUE REMOVER”,规格型号:5g、10g。经核,该产品是一款国产普通化妆品,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当事人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实,当事人共计购进“嫁接睫毛慕斯清洁液”30盒,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架销售30盒,目前无库存。该产品购进价格为4元人民币/盒,销售价格为4.9元/盒,另购进“嫁接睫毛卸胶膏”300瓶,出口国外200瓶,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架销售规格为10g的35瓶,规格为5g的28瓶,剩余37瓶已自行销毁。该产品的购进价格为2.99元/瓶,销售价格分别为10g的12元/瓶,5g的8元/瓶。
截止至案发,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4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调查)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页面截图、产品照片、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截图、购买记录、销售记录截图、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3年6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玖拾贰圆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条原文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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