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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20011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沪中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5093865184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莹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劣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6.000000万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31743620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2001113号
当事人:上海沪中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38651840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60号201室,116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邹莹
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阴凉柜内的7瓶注射用青霉素纳和留观室抽屉内的5瓶注射用谷胱甘肽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60号201室,1168号201室经营场所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阴凉柜内查见注射用青霉素纳7支,批号为43201011,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8日,购进价格为0.45元/支;在当事人VIP留观室抽屉内查见注射用谷胱甘肽5瓶,批号为20231550,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5月,购进价格为9元/瓶。上述药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8.15元,在案发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过期药品进行销毁。
另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上述事实,由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药品出库单、药品养护记录、药品使用记录、药品处方单等证据证实。
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长听告〔2023〕052022001113号),拟对当事人作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经营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16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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