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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39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净肌粹(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9LXP5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侯大朋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84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l254368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3914号
当事人:净肌粹(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9LXP50
住所(住址):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_368号4幢1层E区J801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侯大朋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1111号岩氪广场A310。为提升销量,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2022年8月25日起在其天猫“菁纯肌旗舰店”中销售一款名为“菁纯肌精华面霜”的面霜产品,在上述页面的商品标题及详情中标注“有效补充肌肤能量、淡化细纹、紧致抗老化、超能赋活逆龄、一瓶解决所有肌肤问题、减褪老化纹”等字眼内容。经核查,“有效补充肌肤能量、淡化细纹、紧致抗老化、超能赋活逆龄、一瓶解决所有肌肤问题、减褪老化纹”等字眼系当事人为了提升销量所添加,该精华面霜实际并不具有以上功能,化妆品公开备案中证明该产品仅具有保湿功效,该产品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发布上述产品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80元整。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将上述违法广告删除,下架该商品,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取证文书、广告制作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003914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对上述商品的功能信息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外,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佰肆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捌佰肆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市监管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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