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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22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500277521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曹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224号
当事人: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7N06M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19号二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曹燕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燕全程陪同,曹燕未能提供当事人建立的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表。
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生产化妆品,自组织生产以来,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不真实完整,不能保证可追溯,未保存以往的销售记录。
当事人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未真实完整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99)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主体身份。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该公司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化妆品生产及备案资格。
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行为等情况。
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产品检验报告共4份,证明其所生产的化妆品符合标准规定。
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1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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