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434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泽钦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6号
当事人: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5625040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黄泽钦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受当事人委托,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生产“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产品406支,其中自检3支,留样3支,并于2023年3月27日交付400支给当事人,单价2.3元/支,销售额共计920元。2023年4月2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当事人将上述产品400支全部售出,单价6.85元至12.9元不等,总销售额为3530.52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583.48元,违法所得为3530.52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3530.52元;
二、处以罚款11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4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