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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州市恒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MA5PPD043C
地址:贺州市八步区灵凤路53号1栋(含沿街商业B)108、109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袁*祯
身份证件号码:4****************1
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楼治疗室内的左侧货架下方抽屉中存放4盒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生产企业:东阿阿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鲁聊械备20160002,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鲁聊械备2016000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编号:鲁聊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1号,生产日期:20200924,产品批号:20092404,使用期限:两年,宽度:2.5cm,长度:400cm,1卷装),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4盒过期医用压敏胶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8日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4盒上述医用压敏胶带,购进的价格是1.30元/盒。在上述医用压敏胶带过期后当事人未发现,仍把上述4盒过期的医用压敏胶带与未过期的医疗器械存放在一起且未贴任何警示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使用的数量为4盒、货值金额为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贺州市恒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人袁*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3.上述过期医用压敏胶带《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证明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是经备案的医疗器械。
4.东阿阿胶阿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各1份,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的购进渠道。
5.《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单号:SO2103162703)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的来源、购进价格。
6.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
7.其他证据。
2023年7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3〕3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压敏胶带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的4盒医用压敏胶带;
2.处2.1万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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