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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市右江区品范美发店,经营者:覃阳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02MA5P1TMF6K,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理发服务,经营场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鼎盛中央城19栋鼎盛天街B区二楼B222、223、225、226、227号,联系电话:18****。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本机关分别于2021年11月16日、12月6 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含有批件及标签未标识染发剂成分的化妆品,遂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从广西三根草公司购进卡凡染发膏6/64壹拾盒,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7/75)壹拾盒、进价分别为19.9元和8元,购进后即陈列于店内用于为顾客提供染发服务,售价分别为80元/盒和30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100元。截止2021年11月19日案发时已使用上述染发膏(剂)12盒,获违法所得645元,尚余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7/75)8盒未售出。上述染发膏(剂)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均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成分(详见《检验报告》,编号:HZ2021CJ1145、HZ2021CJ1139),其中卡凡染发膏检出间苯二酚、2-甲基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等成份;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7/75)检出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4-氨基间甲酚等成份。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注册证明文件。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2年5月23日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罚告〔2022〕8号)。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1.门店标明的染发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和染发膏费用,卡凡染发膏(6/64)的实际售价为80元/盒,BONYHAIR染发霜(果棕色7/75)的实际售价为30元/盒。2.因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惨淡,无力再承受高额处罚,望贵局考虑减免处罚,日后经营定严格做好各项进货查验制度。经本局复核,认为其陈述的理由1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其经营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予以重新计算;理由2本局告知时已充分考虑该因素,故不予采纳。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导致购进的卡凡染发膏6/64、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7/75)检出批件与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成分,构成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新冠疫情给个体经营户带来的影响以及百色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过罚相当、综合考量原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45元;
二、没收BONYHAiR染发霜(栗棕色7/75)8盒;
三、并处10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计1064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铁道支行,户名: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76102000005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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