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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0814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治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伟
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留样室中的“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限用日期2026/02/01,批号:ZX039010201)产品标签标识成分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批记录等材料。因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我局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生产“遮瑕润色隔离BB霜(自然色)”至我局2023年6月27日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1994盒,销售价1.5元/盒,自检损耗2盒,剩余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见证下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货值3003元,违法所得2991元。
在我局立案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已有一段时间,经销商已通过零售方式售完,召回数量为零。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991元。
二、处罚款21009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4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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