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62983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71号
当事人: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RRWX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石路901号C栋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少玉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受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于2023年3月21日完成生产“新芙满灵洁面乳”406支,批号:20230321,其中3支用于检验消耗,3支作为留样,剩余400支于2023年3月27日全部售出,售价2.3元/支,销售金额920元,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上述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标签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33.8元,违法所得为920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建议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委托加工合同、入库单、出库单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3年7 月13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外包装未标注有效使用期限,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芙满灵洁面乳”(批号:2023032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920元;
二、处以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119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