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6819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何丕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2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8号
当事人:广州雅纳特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61129270A
法定代表人:何丕船
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图片,当事人称产品是其生产经营,执法人员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98支。上述产品瓶身均标识J-48色号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我局对其立案调查并对现场除“J-48色号”外的97支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2年9月7日生产“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产品309瓶,分三次销售26支、4支、98支,销售价10.6元/支,共召回125支,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仅对J-48色号进行备案(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于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5日对上述产品其余色号进行了备案。
当事人共生产“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J-48色号)3瓶,同批次其余色号306瓶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我局认定涉事产品总货值306×10.6=3243.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10.6=31.8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吉赫系列甲油胶”(20220907,净含量:15ml,执行标准:粤G妆网备字2022026346)97瓶;二、没收违法所得31.8元;三、罚款13000元。罚没款合计13031.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1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