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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市监处罚〔2023〕100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宝顺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石龙店 |
违法行为种类 | 哄抬价格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91450881MA5P8JGW8L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王娟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当事人所售小柴胡颗粒、复方板蓝根颗粒、布洛芬片、蒲公英颗粒、医用外科口罩、对乙酰氨基酚片、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片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销售防护和防疫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仟肆佰零伍元贰分(¥9405.02); (二)罚款玖仟肆佰零伍元贰分(¥9405.02);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捌仟捌佰壹拾元肆分(¥18810.04),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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