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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市监处罚〔2023〕101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宝顺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港北店 |
违法行为种类 | 哄抬价格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91450800MA5PJ1RQXW |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 梁明伟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当事人所售小柴胡颗粒、复方板蓝根颗粒、布洛芬片、蒲公英颗粒、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和防疫用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销售防护和防疫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贰分(¥8026.82);二、罚款捌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贰分(¥8026.8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零无拾叁元陆角肆分(¥16053.64),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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