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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44(节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3〕230号 | 北京同仁堂南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经营检验不合格药品酒女贞子案 | 91450103677721969F | 李光旭 | 涉案药品酒女贞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中所规定的劣药;同时参照《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认定指导原则》第五条第二项“中药饮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尚不影响中药饮片的安全性、有效性:...(二)中药饮片检查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形的:1.中药饮片所含水分超出标准规定限度的20%之内(含20%)且没有出现其他影响有效性、安全性的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的;...”,涉案药品不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酒女贞子34.88kg;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51.91元。 | 2023年4月18日 | 药品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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