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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51(节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种类 | ||||||
南市监处罚〔2023〕241号 | 南宁市同源堂大药房 | 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率、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案 | 91450100348492640Q | 甘丽致 | 当事人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处以违法所得14.25元5倍的罚款,即罚款71.25元。以上两项合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25元;2、罚款416.0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佰叁拾元叁角整(¥430.30)。 | 2023年4月27日 | 高新分局 |
南市监处罚〔2023〕245号 | 南宁市高新区俊承便利店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92450100MA5PA7731G | 陆润旺 | 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力士柔亮洗发乳(限期使用日期及批号:20210222B1H0)、隆力奇珍珠甘油(限期使用日期:20210111)、六神爽身粉(限期使用日期:20220417)各1瓶;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 | 2023年5月4日 | 高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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