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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94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奥力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MA1GCYY40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缪洪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946号
当事人:上海奥力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YY404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009号6幢410、41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缪洪辉
2023年5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4月23日,准备经营医疗器械相关产品,至案发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3月9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人员更新网站www.qilee.cn“关于我们”页面(www.qilee.cn/about),开始宣传“上海奥力给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高新技术环保企业”,实际上当事人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删除上述宣传用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未有虚假宣传等行政处罚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网页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宣传相关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相关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网页电子取证文书,证明当事人违法宣传具体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在工信部域名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涉案网站域名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了涉案网站备案主体情况。证据六: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数据系统里查询当事人及相关公司登记信息打印件共3份,证明相关主体关联信息。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相关情况。
证据八:举报单及其他材料,证明线索来源及其他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当事人在网站宣传“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上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2023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69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在自设网站公司介绍页面虚假宣传,及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以及是第一次违法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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