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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白碱滩区蓝色经典美容美体生活馆 | 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 | 92650204MA77N9XC4T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少华 | ||
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克白市监药妆处罚〔2023〕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六十条(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主要违法事实: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3盒艾菲露平衡御养泥膏(胸部肌肤)、2盒冰芙扣平衡御养泥膏(腿部肌肤)、2盒冰芙扣平衡御养泥膏(腹部肌肤)、4盒冰芙扣平衡御养泥膏(胸部肌肤)、1盒冰芙扣平衡御养泥膏(腰部肌肤)、2盒冰芙扣平衡御养泥膏(肩背肌肤)以及4盒蔓提水娃娃三重焕颜水养套装; 3、没收违法所得9.8元; 4、罚款4000元。 |
罚款金额: | 4000.00元 | 没收金额: | 9.80元 |
决定机关名称: | 白碱滩区(克拉玛依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7/17 | 处罚有效期: | |
公示日期: | 2023/7/17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7 |
备注: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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