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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宾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388507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春林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9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6号
当事人:广州宾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WMR9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五横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
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涉嫌生产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积雪草肌密轻奢套”(批号:FB28C01B,限用日期:2026/02/27)产品成品224盒、“积雪草肌密轻奢套”(批号:FB28C01B,限用日期:2026/02/27)包材(空盒)276盒、原料2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3年2月15日接到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订单,包材由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乳化,2023年6月1日开始灌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224盒“积雪草肌密轻奢套”(批号:FB28C01B,限用日期:2026/02/27)产品成品,剩下的276盒的料体和包材被我局当场扣押。由于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料体及加工费为3.5元/盒,包材成本为14.42元/盒,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4014.08元,违法所得0元。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标注虚假标签的“积雪草肌密轻奢套”(批号:FB28C01B,限用日期:2026/02/27)产品成品224盒、“积雪草肌密轻奢套”(批号:FB28C01B,限用日期:2026/02/27)包材(空盒)276盒、原料2桶;
二、对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注虚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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