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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5900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84号
当事人: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12108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兴云路106号二楼202档;
法定代表人:徐欢
2022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后处理工作要求,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南六巷18号之一101房进行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以及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化妆品,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化妆品原料及组织生产,当事人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及销售,当事人向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料采购费用及加工费。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111210,备案人为广州欢薇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日期2021年5月20日,该备案已在2022年5月16日注销。
当事人共收取了广州昊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生产日期2020/11/17)共计72瓶,于2020年12月4日销售了24瓶,销售价为9.9元/瓶。当事人向我局陈述:余下的“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 48瓶均作为赠品发放,并未收取费用,且无法提供相关赠送凭证及发货记录予以证实。我局对当事人上述陈述不予采纳,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销售价9.9元/瓶计算,认定上述72瓶“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的销售收入为712.8元。鉴此,当事人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货值金额712.8元,违法所得712.8元。
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无异议,并已清楚相关复检申请程序和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当事人已对产品实施召回,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NO.QH202270418)、销售单等。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经监督抽检,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啉酮为3:1)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但2021年5月20日才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第二项“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以及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牵连和相互吸收的关系,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有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违法所得712.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二、罚款2,851.2元。
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货值金额712.8元,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二、罚款2,851.2元。
综合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2.8元;
二、罚款5,702.4元。
罚没款合计6,415.2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梦孔雀空感丝滑冷基发膜”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因此不予没收。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及未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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