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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0593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洽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1号
当事人:广州莱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61697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开始生产“ARTMISS唯魅秀羽柔雾面哑光眼影(A18枫叶咖)”100支,于2021年4月24日完成生产100支,批号:GECA-BA,6支作为留样,共销售94支;于2022年3月2日开始生产“ARTMISS唯魅秀羽柔雾面哑光眼影(A07黄褐色)”100支,于2022年3月7日完成生产100支,批号:HD0C-AA,6支作为留样,共销售94支。上述化妆品生产完成后实际存放于当事人仓库,由当事人自行销售,销售价为8.86元/支,共销售了188支。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772元(8.86元/支*200支),违法所得为1665.68元(8.86元/支*188支)。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的“ARTMISS唯魅秀羽柔雾面哑光眼影(A18枫叶咖)”(批号:GECA-BA)、“ARTMISS唯魅秀羽柔雾面哑光眼影(A07黄褐色)”(批号:HD0C-AA)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665.68元;
二、处以罚款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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