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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埔市监处罚〔2023〕2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妍丽馆美容店 |
注册号 | 4401126026549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周峰 | ||
违法行为类型 | 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市监处罚〔2023〕211号
当事人:广州市黄埔区妍丽馆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12MAC128Y76T;
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福成社区开萝大道2号锐丰中心3栋714房(仅限办公);
经营者:罗周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多宗投诉举报,我局多名(萝岗所会局医疗器械处、药化监管处)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款茵色牌纹绣祛角质啫喱普通化妆品(净含量20ML,生产日期:2022/09/03,保质期:2025/09/02,执行标准:QB/T 2874,委托方:广州市茵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艾金万德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76),数量5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款化妆品备案资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4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赠朋友于2022年10月20日从淘宝平台购买的茵色纹绣祛角质啫喱化妆品(生产日期:2022/09/03,保质期:2025/09/02,执行标准:QB/T 2874,净含量20ML)用于经营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化妆品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标签标注存在虚假的内容。涉案化妆品共5支,进货价8元/支,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经营者罗周峰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普通化妆品的来源事实以及涉案货值等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委托保管书》原件各1份,证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5、协助调查函、复函各2份;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市监听告〔2023〕2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受赠化妆品(茵色纹绣祛角质啫喱,净含量20ML)用于经营时,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一般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茵色纹绣祛角质啫喱化妆品(净含量20ML)5支;
三、罚款23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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