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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1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博美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990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友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7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19号
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40720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210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邹友容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04月29日,是一家化妆品经营企业,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407208,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210室,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5日前撤场。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下旬开始,从网上购买“安野屋”护手霜系列相关产品并在1688平台广州博美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店铺销售。截止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销售“安野屋”护手霜系列相关产品违法所得共计55982.0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7月06日向广州博美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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