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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 六盘水市水城区龙场乡卫生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盘水市市监处罚〔2023〕3号 |
案 由 | 六盘水市水城区龙场乡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的规定,构成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按照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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