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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贵州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果一分店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付国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盘水市监处罚〔2023〕04号 |
案由 | 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贵州安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果一分店销售的部分涉疫药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 1.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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