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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 贵州达汇精成眼镜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严达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六盘水市市监处罚〔2023〕8号 |
案由 | 贵州达汇精成眼镜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构成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通过六盘水市非税收入缴费系统生成的缴款码或虚拟账户缴纳罚没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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