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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26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00000008634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洁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261号
当事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4014860X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东塔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洁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东塔10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广告,本局遂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通过自有网站(域名:http://www. gdjiameng.com)和微信公众号“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微信号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认证主体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违法广告,具体事实如下: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域名:http://www.gdjiameng.com)发布如下广告:
在自有网站首页的“经销产品”栏目中,发布了处方药“内消瘰疬片”的广告,其中在“产品介绍”中宣传“该药对肺结核、乳腺增生、甲状腺结节、泌尿系感染及前列腺肥大并炎症等多种症状也是有良好的疗效”,在“治疗症状”中宣传“临床主要应用于以下四大病症,疗效显著”,在“优势总结”中宣传“疗效确切,治愈率高,复发率低,纯中药,安全稳定”“有效消退脓肿,促进核瘤消散,加快伤口愈合,确切缓解疼痛”“全面可消除乳腺增生等引起的肿块增生,镇痛消炎,防止感染扩散”等内容。
在自有网站首页的“经销产品”栏目中,发布了处方药“扎来普隆片”的广告,其中在“药品介绍”中宣传“具有副作用小的特点”,在“药品优势”中宣传“起效快,显著缩短入睡时间”“较少产生后遗效应”,在“适用人群”中宣传“广泛性焦虑症的首选用药(对伴有情绪低落者尤为适宜,安全有效,依从性好)”等内容。
在自有网站首页的“经销产品”栏目中,发布了处方药“奥氮平片”的广告,其中在“药品介绍”中宣传“奥夫平治疗精神分裂症具有良好的疗效和最小的椎体外系不良反应”“许多经验丰富的临床医生认为,奥夫平在现有的抗精神病药物中具有明显优势的良好疗效,因此继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常用首选处方用药”,在“药品分析”中宣传“奥夫平一直是同类药物中被研究最多的药物之一,因此在精神分裂症和其他适应症患者中产生了大量疗效和安全性的临床数据”“奥夫平由于总体良好的药物特性,被大量处方使用,有证据表明,奥夫平可能比目前被认为是精神分裂症治疗首选的其他非氯氮平抗精神病药更为有效的可能”,在“适用人群”中宣传“对严重失眠患者有显著治疗成效”等内容。
在自有网站首页的“经销产品”栏目中,发布了处方药“盐酸托莫西汀胶囊”的广告,其中在“概述”中宣传“盐酸托莫西汀是一种高选择性去甲肾上腺素在摄取抑制剂,是美国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协会(AACAP)推荐的治疗ADHD的一线药物;中国《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防治指南》主要推荐药物”等内容,在“应用安全”中使用中枢兴奋剂哌甲酯与“盐酸托莫西汀胶囊”作比较。
在自有网站首页的“经销产品”栏目中,发布了处方药“富马酸喹硫平片”的广告,其中在“产品介绍”中宣传“对治疗精神分裂症的阳性,阴性症状以及狂躁症、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方面疾病都有着不错的效果”,在“药品特点”中宣传“特别是对于有睡眠障碍的患者应用以后,不仅可以改善精神分裂症症状,也可以改善睡眠症状”等内容。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微信号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认证主体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发布如下广告:
于2022年7月6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氯氮平│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重要治疗策略!》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氯氮平”的广告,宣传“氯氮平被用于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外已成为共识”“基于氯氮平在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治疗中的重要价值,拒绝使用氯氮平作为处方药,可能贻误患者病情”“本品不仅对精神病阳性症状有效,对阴性症状也有一定效果”“对一些用传统抗精神病药治疗无效或疗效不好的病人,改用本品可能有效”等内容。
于2022年6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软坚散结、活血化瘀│纯中药 内消瘰疬片》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内消瘰疬片”的广告,宣传“该药对肺结核、乳腺增生、甲状腺结节、泌尿系感染及前列腺肥大并炎症等多种症状也是有良好的疗效”“临床主要应用于以下四大病症,疗效显著”“疗效确切,治愈率高,复发率低,纯中药,安全稳定”“有效消退脓肿,促进核瘤消散,加快伤口愈合,确切缓解疼痛”“全面可消除乳腺增生等引起的肿块增生,镇痛消炎,防止感染扩散”等内容。
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喜仔】小儿肺咳颗粒│专治宝宝久咳不愈的良药......》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小儿肺咳颗粒”的广告,宣传“天圣制药的喜仔小儿肺咳颗粒专为宝宝设计,是国家规定有标准使用剂量的60种儿童药物之一”“配方更科学、更安全、妈妈更放心”等内容。
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若弘爱维心口服液-异病同源,心脑同治》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爱维心口服液”的广告,宣传“治疗效果得到临床效果验证”“疗效更确切”等内容。
于2022年4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劳拉西泮片的作用机制》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劳拉西泮片”的广告,宣传“本品广泛用于综合科和精神病患者,是有效、安全和耐受性好的安定类药”等内容。
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控制癫痫首选推荐用药:【氯硝西泮注射液】》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氯硝西泮注射液”的广告,宣传“氯硝西泮注射液 控制各类型癫痫的首选用药”“控制各类型癫痫,临床必需品种,中国癫痫治疗指南推荐”等内容。
于2022年6月8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精神分裂症一线首选用药:利培酮口崩片》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利培酮口崩片”的广告,宣传“国内首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利培酮口崩片......利培酮虽然已上市多年,但仍是精神分裂症治疗相关指南的一线首选用药,其代表的意义巨大,也真正为国内精神分裂症患者带来了优质、经济的临床用药”“利培酮口崩片能够快速控制患者的阳性症状;利培酮口崩片较少引起过度镇静、嗜睡、改善患者预后”等内容。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自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相关广告费用无法进行具体区分及单独计算,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另外,因当事人通过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获利无法具体区分和单独计算,故违法行为所涉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当事人名称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和域名为http://www.gdjiameng.com网站内容的相关截图。
证据4、当事人提供销售药品的注册批准文书和药品检验报告等资料。
本局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药品广告中,介绍和推荐的商品均为其在营药品,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情形,其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规制。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的在营商品,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基于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广告日新月异的展示模式,其同时也是涉案广告的发布者。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域名:http://www. gdjiameng.com)和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认证主体为广东嘉盟医药有限公司)发布精神药品、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精神药品、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已删除违法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250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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