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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4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三里分店 |
注册号 | 44010600747953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永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341号
当事人:广东林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三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Q2537M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里长庚13号4房
法定代表人:梁永
身份证件号码:452528198206085392
联系电话: 1882414792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里长庚13号4房
2023年5月5日下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里长庚13号4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处方药(酚氨咖敏颗粒,批号22100612)计5盒放置在非处方药区域且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当事人涉嫌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且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局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且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有效期至2026年8月5日。处方药(酚氨咖敏颗粒,批号22100612)是公司从长沙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购进的。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错误的将上述处方药(酚氨咖敏颗粒,批号22100612)计5盒摆放在非处方药销售区域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当事人将处方药(酚氨咖敏颗粒,批号22100612)放置在非处方药区域且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的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身份。
证据二:《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进货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陈列及药品陈列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交的整改资料,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已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将处方药放置在非处方药区域的行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 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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