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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32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鹏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329993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志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30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329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鹏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63594Y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5号1001房F区自编A88(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
经营范围:专科医院
根据举报,当事人广州卡普俪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网店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主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曾取得《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A)广(2021)第119号),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网络,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为鹏爱医疗美容医院,该《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21年03月19日起,至2022年03月18日止。
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为宣传推广其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取得有效《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在其公司自建的微信公众号“广州鹏爱医疗美容医院”和容猫APP开设的店铺“广州鹏爱医疗美容医院”发布医疗广告。发布的“乔雅登极致”、“乔雅登丰颜”、“Leshawn翎颜靓白素和它的名字一样,靓白祛黄,多效抗炎”、“普丽兰修复款含有1%PDRN,能直击敏感肌病灶,达到抗炎-修复-去红的效果:舒缓肌底炎症、强韧皮肤屏障、修复受损血管”等医疗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医院 严蕾 女 28岁 肤色暗沉,黄金微针治疗术前术后效果 ”、“患者治疗前与治疗后的案例分享”、“我的美丽日记”,以及“胡亚楠 广州鹏爱微整技术主任”、“ 傅晓焜 广州鹏爱医疗皮肤技术院长”等医疗广告利用患者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费用共计3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
2、现场笔录及发布的医疗广告截图
3、《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询问笔录
6、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广州鹏爱医疗美容医院”的认证费用发票及广告设计制作的费用凭证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发布上述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合并上述两项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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